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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蜂糖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诉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陕知民终99号

  【基本案情】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甲方)与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乙方)签订《蜂糖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运营蜂糖李种植项目,其中乙方负责蜂糖李生产技术指导、基地日常管理、销售等工作,甲方按产量向乙方支付生产技术管理费,第一年保底30万元。合同签订后,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在发现果树病虫害等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多次发函要求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仍未积极解决问题,导致果树挂果稀少。后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蜂糖李技术服务合同》并判令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22.05万元。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30万元和常驻技术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计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存在违约行为,应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案涉片区蜂糖李的果子丰产与否,受诸多因素影响,并非单一因素所能导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产量标准,结合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出具的成本预算方案及其违约责任严重程度,并综合考虑影响蜂糖李收益各种因素,酌定判决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关于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30万元保底费用支付其技术服务费的反诉请求,由于其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的违约责任,故法院不予支持,对已履行并实际发生的交通费1729元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蜂糖李技术服务合同》,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赔偿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紫阳县某生态农业公司支付贵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交通费1729元。

  【典型意义】现代农业技术作为农业生产中的关键支撑,是新质生产力重要的应用场景。本案通过严格界定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合同责任,考量农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受产品质量、产地及销售渠道、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影响,准确确定赔偿数额,不仅对农业种植主体的损失给予了充分救济,也向公众传递出司法对农业种植主体基于技术信任而进行技术投资的鼓励态度,促进现代农业技术的顺畅转化与广泛应用,为科技创新驱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