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陕知民终4号
【基本案情】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系“白帝空天战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向陕西某航空科技公司提供该美术作品的3D设计文件,委托其生产该飞机实物模型并负责珠海航展元宇宙空间置景搭建。航展结束后,陕西某航空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航空体验基地对空天战机模型进行展出;其关联公司西安某文化旅游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与“白帝空天战机”相似的模型,并与陕西某百货公司合作在西安市某商场进行展出,其母公司西安某机电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大量标注“白帝空天战机”为其出品的文章,并对其航空体验基地进行商业宣传。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帝空天战机”是作者通过艺术化重组现有飞机设计元素,并加入其个性化的审美表达,符合美术作品独创性要求,且其独创性表达系基于科幻题材需求创作而非现实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遂判令陕西某航空科技公司、西安某文化旅游公司、西安某机电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陕西某百货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科幻飞机模型作品类型认定及是否构成作品的典型案例。法院运用“功能性要素与艺术性表达分离”的裁判规则,结合模型作品和美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合理区分作品创作者和实物产品制作者的权利界限,充分保护航空文创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航空文创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