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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无人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某飞机公司诉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陕知民终148号

  【基本案情】中某飞机公司(甲方)与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无人机项目合作备忘录》,约定双方联合进行无人机项目研制,合作开拓市场及保证产品交付,乙方已拥有完整的与飞机无人化改进相关的背景知识产权,在开展本项目研制、产品试用、后期推广及性能改进过程中形成的无人机的前景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中某飞机公司通过某研究院向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研发费用2190.8万元。后双方因成果交付产生争议,中某飞机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交付《无人机项目演示验证项目软件成果清单》中明确的六套软件源代码及开发文档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双方明确约定了案涉计算机软件的归属,后因合作破裂,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不得阻止共有权人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复制和修改的权利。遂判令西安某电子科技公司向中某飞机公司交付案涉合同项下相关源代码及开发文档。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低空经济领域无人机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通过依法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人权利归属和行使的裁判规则,有利于前期合作投入的研发资金发挥效用,也有利于软件科技成果实现产业转化,促进战略性新型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