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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劲舞团”网游私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陕知民终31号

  【基本案情】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劲舞团”商标的权利人,运营网络游戏“劲舞团”。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在抖音平台注册账号“劲舞团林某电脑DIY组装”,通过直播和短视频方式宣传推广“劲舞团”私服游戏,并在其QQ群、抖音群文件中提供“劲舞团”私服登录器下载。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通过使用“劲舞团”标识吸引劲舞团游戏玩家进入其账号,并通过游戏直播或上传所谓劲舞团游戏体验过程的视频以达到对劲舞团游戏私服的宣传推广。案涉私服登陆器会自动调用《劲舞团》官服客户端,阻断《劲舞团》客户端与官服服务器的链接,转而链接到私服服务器,使游戏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可以在私服服务器中进行充值并购买游戏道具,将本应在官方服务器中购买道具的相关收益流入其他经营者处,损害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合法经营利益,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西安市林某电脑组装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是资金、人才密集型产业,游戏运营商通过官方服务器提供服务内容,并以此回收成本、获取利润。本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游戏私服,仍利用技术手段对游戏私服进行宣传推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晰了游戏主播为盗版游戏私服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规则,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核心收入渠道,确保创新投入得到回报,激励企业持续创作精品游戏,也为有效打击直播、网络游戏行业存在的灰色产业,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