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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窗机器人”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

  原告:山东迪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第三人:赵某谋

  【案情摘要】赵某谋系某发明专利权人,其因与山东迪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请求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处理。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认为,山东迪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擦窗机器人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山东迪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赵某谋涉案专利权,裁决山东迪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山东迪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裁决,其认为被诉擦窗机器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行政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被诉擦窗机器人技术特征与赵某谋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山东迪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擦窗机器人发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典型案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机器人技术的发展,擦窗机器人逐渐进入日常生活,相关专利创新不断涌现,但损害创新的专利侵权行为亦时有发生。本案的裁判,通过对行政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有效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在科技创新领域形成行政和司法保护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圣林、法官宋福顺、人民陪审员张岩,法官助理王冠宇,书记员黄梦亭。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魏磊、法官刘炫孜、法官郭鑫,法官助理游美玲、邢友峰,书记员徐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