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旺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小某食品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杭州旺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某商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浙江小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杭州旺某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杭州旺某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浙江小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浙江小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小某食品有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浙江小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被诉商品销售数额、侵权持续时间、相关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的浙江小某食品有限公司平均营业利润率等信息,确定浙江小某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杭州旺某食品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判决浙江小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正确适用酌定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2000万元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尽可能充分考虑案件事实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即使没有准确数据证明侵权人全部侵权获利,也可以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对酌定赔偿的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军生、法官杨莉、法官张正良,书记员薛珊珊。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陈庆亮、法官赵有芹、法官彭震,法官助理王军昌,书记员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