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巴黎亨某国际注册商标侵权案

  原告:巴黎亨某有限公司

  被告:威某乐器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法国巴黎亨某有限公司系某图文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乐器等,有效期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32年12月26日,该商标系国际注册商标,后期指定日为2003年11月26日。威某乐器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以及销售的乐器、辅助用品、配件上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图文标识。巴黎亨某有限公司认为威某乐器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威某乐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威某乐器有限公司则主张其于2022年3月已使用被诉标识,早于涉案商标有效期起始日,威某乐器有限公司系在先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涉案商标系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注册的国际注册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与在我国境内直接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的商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案商标从后期指定日即2003年11月26日开始在我国获得保护,威某乐器有限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时间晚于涉案商标在我国获得保护的起始时间,威某乐器有限公司被诉行为侵害了巴黎亨某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权。法院判决威某乐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明确国际注册商标在我国获得延伸保护的起算日期、依法保护国际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国际注册商标后期指定日是指相关商标获准国际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就该国际注册商标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延伸保护至我国的日期,该日期为认定国际注册商标在我国获得延伸保护的起算日,亦为判断国际注册商标权人在我国是否享有相关在先权利的重要依据。本案的裁判,重申了国际注册商标后期指定日系该商标在我国境内获得保护的权利起算日,有效制止了对国际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树立了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纪晓昕、法官李英三、人民陪审员冷志民,法官助理张瑞妤,书记员李小池。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柳维敏、法官陈庆亮、法官彭震,书记员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