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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辉

  【案情摘要】沂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从邓某辉处低价购进大量假冒电池,邓某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随之启动沂源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事案复合处理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沂源县公安局。沂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邓某辉未经福建南某电池有限公司许可,购买光身电池和印有假冒商标纸卡、电池外皮等包装物后,组装成品电池进行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辉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邓某辉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福建南某电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判处邓某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三合一”审判机制下,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并认定侵权源头构成刑事犯罪的刑事典型案例。权利人本意起诉多起终端销售者,法院通过释法明理,引导权利人直接向侵权源头主张权利,减少潜在案件纠纷,实现了处理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侵权人积极赔偿权利人,取得谅解。本案的裁判,既依法严惩侵权犯罪,又促成侵权源头民事赔偿,实现刑事打击与权利救济的有机统一;既彰显了法院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又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刑民衔接、标本兼治”的实践样本。本案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孟强、法官徐欣、人民陪审员王树成,书记员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