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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破解芯片侵犯著作权罪案
  德某公司对其储能逆变器产品DSP芯片中内置的软件目标程序享有著作权。众某公司购买了德某公司多款逆变器,王某作为众某公司实际经营人,决定对上述逆变器DSP芯片进行破解,通过委托他人及自行提取内置目标程序用于制售同类逆变器。李某作为研发总监,参与侵权的相关经营决策和实施。黄某作为研发主管,负责目标程序的提取、指导生产部门烧录及后期调试。范某作为销售负责人,明知侵权仍参与市场调研、产品定位、销售策略制定,主导侵权产品销售。众某公司未经许可,共生产含德某公司目标程序的逆变器2611台,货值1240万余元,其中已售1783台,货值858万余元。经评估上述侵权逆变器DSP芯片目标程序价值343万余元。案发后,众某公司及王某家属赔偿德某公司300万元。   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众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黄某、范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众某公司和王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黄某、范某是从犯均减轻处罚。黄某、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李某、黄某、范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判处:众某公司罚金180万元,王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等,没收侵权产品及作案工具。   【入选理由及解读】   该案以司法裁判明确反向破解芯片提取内置程序牟利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厘清技术创新与侵权犯罪的法律边界,严厉震慑“研发未果即侵权”的投机行为,对被告单位判处高额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及罚金,为工业领域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提供了典型样本,筑牢了工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屏障,维护了产业公平竞争生态,有助于推动工业软件、工业智能化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