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至7月,被告人谭某未经剧某公司、九某公司等著作权人授权,便将上述公司的微短剧等影视作品剪辑后上传至B站,使用其个人控制的平台账户进行网络传播,借机通过云盘链接分享等方式销售侵权微短剧牟利。期间,谭某发布传播的侵权微短剧作品总点击数共计296万余次,获利8万余元。2023年8月被告人谭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赔偿了剧某公司损失并得到了谅解,退缴了违法所得。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结合被告人谭某认罪认罚、坦白、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谭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谭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及解读】
本案是利用多种网络平台与商业模式侵犯微短剧著作权的典型刑事案例,行为人借助视频内容平台的传播效应与激励机制、网络存储平台的链接分享与佣金返利机制,形成了“传播-引流-销售-获利”的侵权链条,行为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非法获利来源多样。本案通过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在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为司法实践准确界定新型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罪与非罪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