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被告英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其中有使用“
”标识的4800双休闲鞋,被海关认定侵犯原告耐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以行政处罚。而此前被告曾因两次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海关查扣侵权鞋子并作出行政处罚,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承诺若再次侵害原告知识产权则自愿加重赔偿。本案原告以被告恶意侵权为由,诉请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侵权赔偿额。
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已连续两次侵权并有和解承诺,又再次出口侵犯同一权利商标的商品,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鉴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价值与正品价格相差巨大,被告可获利润有限且未实际获利,原告受损亦不明确,法院参考正品价格、利润率,结合侵权产品报关价值、数量、被告过错、涉案侵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为15万元,倍数为2倍,另加维权合理支出,共计判决赔偿47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入选理由及解读】
本案侵权人曾因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后,又再次以类似行为侵犯同一商标的,法院依法认定系恶意侵权,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侵权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并加强惩罚威慑,有效遏制“傍名牌”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合法商标权益,为创业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正仿品价差巨大的侵权,通过综合考量利润率、报关数量等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倍数,衡平双方利益,为制止此类恶意侵权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