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菜某公司是“菜某驿站”末端物流系统经营者,是中国末端物流的行业先行者。原告诉称发现被告寻某公司等悄然入驻原告已签约的众多末端门店开展同业经营,认为被告经营的末端物流系统寄生在“菜某驿站”系统上,破坏了原告商业模式的完整性并构成混淆等损害。原告据此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末端物流系统展示的“自提点”名称、图示中出现的“菜某”“菜某驿站”标识与原告标识相同,结合线下消费者自提过程,客观上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的物流驿站服务存在特定联系,易导致混淆误认。被告悄然入驻原告末端门店并借用原告行政备案资质,事实上转嫁了末端门店建立成本、管理成本,加重原告行政监管法律风险,不当获取原告可合理期待的竞争优势,扰乱市场配置资源功能和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并且切断了原告服务与消费者维系纽带,影响了服务质量评价反馈传递,减损了消费者福利。被告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的搭便车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500万元、消除影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寻某公司等的再审申请。
【入选理由及解读】
本案系中国末端物流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对于涉商业模式竞争确立了司法审查范式的三个维度: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或激励创新机制等公共利益;经营者的主观状态。本案集中体现了司法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为己任,对涉商业模式竞争审查采取谦抑、审慎、适度,并统筹兼顾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平衡的司法态度。本案判决为超千亿的末端物流领域竞争划清了法律边界,也为新兴商业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