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思某公司系美国公司,系“CISCO”“思科”系列商标的权利人,思某中国公司作为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刘某、葛某某、任某某通过对废旧二手CISCO交换机等产品进行回收拆解、修改代码、贴附伪造涉案商标标识等手段,生产并对外销售。后三被告因上述侵权行为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刑罚。思某中国公司以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CISCO交换机等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其中刘某是负责人,葛某某、任某某系其员工。刘某曾因非法制假售假思科品牌产品被判处刑罚,在出狱后再次大规模制假售假思科品牌产品并再次判处刑罚。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予以严惩。故判决刘某某赔偿思某中国公司各项损失440万元,葛某某、任某某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对于国际知名品牌屡次被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高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严厉制裁商标恶意侵权行为,充分保护涉外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彰显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