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外国公司系“毕加索PICASSO”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某珠宝品牌推出的“联名款”腕表擅自宣称已获“毕加索官方授权”,并在商品实物及包装等上多处标注“毕加索”字样,该行为涉嫌商标侵权被某外国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就“毕加索PICASSO”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利,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销售页面、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等多处使用“毕加索官方授权”,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就此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外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艺术IP跨界使用的法律边界,对假借知名艺术IP联名、恶意搭车蹭热度的行为予以严厉规制,有力维护了涉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中,法院严格遵循中外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既增强了涉外主体在华投资经营与品牌布局的信心,亦以典型案例筑牢司法公信力,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