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公司诉称黑龙江某公司为经营推广需要,长期在网络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诋毁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同业经营者,同时其作为普通市场经营主体,还将与法院、检察院形成稳定指代关系的“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法检”系识别黑龙江某公司的主要文字标识,结合该公司自称系“司法鉴定机构”等虚假宣传行为,其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法院、检察院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黑龙江某公司应停止使用“法检”字号、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经营者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典型案例。判决通过相继考量特定行业性质、实际经营活动、各方利益平衡、司法和行政程序界限等多个方面,从法律和事实两个维度依法维护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系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鲜活体现。判决作出后,“法检”被列为企业名称禁限用词汇,当事人亦送上锦旗致谢,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