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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创性的古籍点校成果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案

  基本案情

  1991年,某高校组织专家开始编纂元代古文总集,经十余年的资料普查、底本收集、勘误点校等工作,汇为大型总集《全元文》付印出版。原告邓某等六人参与了点校工作,在书中对各自编纂部分有独立署名。2015年,被告韩某主编的元代赋文总集《全元赋校注》由被告某出版社出版。《全元赋校注》将《全元文》中收录的元代赋文摘出,对部分点校结果进行了修改并添加了注释。原告认为,《全元赋校注》使用了《全元文》中由原告点校的元代赋文,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点校者个人学识及理解之不同,点校成果有赖于其主观判定,点校成果可体现点校者有独创性地选择和编排,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古籍点校成果的典型案例。古籍是民族文化的珍贵载体,古籍点校对文化传承有重要意义,实践中点校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点校工作旨在还原古文原意,点校者依据文法规律、历史资料对古文原意的探究不属于创作,成果不构成作品。本案明确指出,点校者主观虽力求还古籍原意,但客观上受所依底本、参考资料及个人学识的影响,不同人点校必然出现差异化的表达结果。因此,具有独创性的点校成果并非客观事实,断句、标点的取舍判断亦体现了作者的创性表达,应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判决确立了对古籍点校成果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司法路径,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