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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盗用知名剧本杀营利且情节严重,法院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知名剧本杀著作权人,二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应用程序、抖音账号、公众号等多平台,线上线下复制、发行并信息网络传播该剧本杀。原告自侵权行为发生当日即向二被告发送侵权通知,二被告不仅未核实权属、停止侵权,反而声明授权合法,向商户出具免责声明鼓励继续侵权,甚至在诉讼中书面承诺停止侵权后仍持续侵权,直至小程序因违规被平台关停方被动停止,侵权行为超1年,辐射全国多城百家门店。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著作权侵权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二被告赔偿损失36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文创产品的典型案例。判决明晰了剧本杀著作权保护边界,为新兴文创产品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指引。法院严格审查“故意侵权+情节严重”要件,从被告未合理审查权属、收到通知后仍扩大侵权、违背诉讼承诺持续侵权等方面认定主观故意,从侵权持续时间、辐射全国多城、破坏原告城市限定发行模式等方面认定情节严重,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该裁判既确立了剧本杀行业侵权纠纷裁判规则,也彰显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司法导向,对遏制文创领域恶意侵权、规范行业经营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