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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云客手机”非法收集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计算机公司系微信软件的运营者。被告某科技公司、某技术公司系云客手机、微小助(安卓端手机APP)等涉案产品的经营者,二被告通过云客网销售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利用技术手段可实现对云客手机上包括微信在内的软件进行“自动批量添加好友”“自动批量消息群发”“一键转发朋友圈”“自动评论”“自动点赞”等批量化操作,同时可以监控微信运行状态,实现对微信聊天数据统计分析、备份等功能。原告认为,被诉行为妨碍微信正常运行、破坏原告的数据安全及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平台对其收集的用户数据集合享有数据资源基础上的竞争利益,涉案软件批量操作、模拟点击等功能,侵害用户信息安全及原告的数据安全保障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定非法收集他人平台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判决结合公共利益、技术进步、社会福祉等因素,认定利用技术手段在微信软件中实现批量化操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判断此类兼具利弊双重效果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提供裁判指引。同时,明确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流转中的各方利益边界,对妥善审理数据权益类纠纷、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