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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系“拥堵延时指数”数据的权利人,“拥堵延时指数”的比值越高,拥堵程度越严重;比值越低,拥堵情况越轻微。某信息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涉案数据并置于其APP中进行商业化使用。二原告以某信息技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息技术公司未经许可采取技术手段规避二原告官网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进行有偿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信息技术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250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数据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导航电子地图权利人对其开发运营电子地图过程中收集并分析处理的衍生数据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抓取并以商业目的使用他人数据产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参考数据产品的对外授权许可费用,充分保护数据合法权益,彰显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服务在保障数字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