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计算机公司系微信产品及服务的合法经营者,其自2020年1月底运营内置于微信的视频号以来,已积累海量优质视频内容及数据信息,于同类产品中极具商业价值。某技术公司、某信息公司未经某计算机公司许可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储存微信视频号短视频、直播等数据信息并在其共同运营的问星数据网页端中展现传播及获取收益。某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技术公司、某信息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绕开某计算机公司所设定的访问权限且在未投入任何经营资源的情况下,直接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涉案短视频数据及直播数据展示、存储、加工分析并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削弱了某计算机公司竞争优势、损害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某技术公司、某信息公司共同赔偿某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数据权益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平台经营者投入大量经营资源收集、存储的短视频数据和直播数据属于平台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并对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平台经营者设定的访问权限抓取非公开数据并用于自身商业运营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此案裁判对规范数据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