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生于2023年7月起,购买由他人非法开发的能够自动生产视频播放APP的“appto”程序软件,向被告人王某喜通过软件破解、采集、盗用腾讯等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所经营的“彩虹”资源站等视频资源站租用盗版视频导入程序后台搭建“柚子fun”视频APP,通过提供免费观看盗版视频的方式扩大浏览量以获取广告收益。“柚子fun”视频APP累计上架《庆余年》等侵权视听作品625部,其中有594部视听作品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人刘某生非法获利115537.69元,被告人王某喜非法获利35327.88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生、王某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生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生、王某喜均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生缴纳罚金12万元,退出违法所得115537.69元,被告人王某喜缴纳罚金4万元,退出违法所得35327.88元。现该案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系网络时代通过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被告人王某喜通过盗用其他视频资源站,并破解需要付费观看的视频资源链接的方式,向外出租盗版视频进行非法牟利。被告人刘某生通过租用盗版视频资源搭建“柚子fun”视频APP,通过注册会员观看盗版视频以承接广告业务非法牟利。视听作品凝聚创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刘某生、王某喜的行为剥夺了著作权人通过会员收费获得的合法收益,破坏了视听作品市场“授权-付费-传播”的正常秩序,非法传播视听作品数量超过500部,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盗版服务看似“捡了便宜”,实则变相助长侵权产业链,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尤其要注重惩治网络信息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网络环境下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具有手段智能化和产业化、证据隐蔽难以获取、权利人分散等特点,涉案侵权作品数量众多时,可进行抽样取证,在达到追诉标准的侵权数量基础上,对抽样作品提交著作权人进行权属认证,以确认涉案侵权作品是否均系侵权作品。本案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与普通的实体侵权盗版案件相比,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惩治破坏文化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切实维护了影视产业经营秩序和正常发展,对影视产业创新发展,以及版权强国、文化强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