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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亮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诉韦某、何某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泉州亮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某公司)系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被告韦某、何某系原广州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某公司,已注销)股东。2017年4月10日,亮某公司与唐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发明专利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研发申请发明专利,其中唐某公司负责专利研发、文件撰写、申请答辩等全部事宜,亮某公司提供申请主体资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专利,未授权专利按约定退款,并明确专利资助款分配、转让等相关事宜。合同履行中,双方共申请专利371件,其中获得授权20件,撤回、逾期视撤或被驳回351件,申请时间均为2017年。因双方对于未授权专利的退还款项产生争议,亮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二被告退还款项90万元。泉州中院审理认为,专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当事人申请专利应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实际存在的发明创造为依据。双方未能举证涉案371件专利申请文件对应的技术研发成果。其在短时间内大量申请专利却不能提交与之相关的技术交底资料,明显有违常理,涉案371件专利申请系虚构、编造。涉案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亮某公司基于涉案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属于合法之债,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亮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将本案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因涉案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亮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予准许。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

  本案系虚构发明创造引发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民事纠纷,法院通过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不当诉求并移送违法线索,明确了严格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司法导向,彻底阻断“非正常申请—不当获利”的违法链条,助推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全链条综合治理格局,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明确专利制度旨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专利申请以真实研发成果为基础。本案中,双方短时间内申请数百件发明专利却无法提供相关技术研发成果及技术交底资料,足以认定专利内容系虚构编造,其协议核心并非真实研发,而是通过虚构专利获取不当利益,既违反诚信原则,也背离专利法立法初衷。虚构专利申请的合作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该协议表面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实则是双方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扰乱专利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明确双方不得因违法行为获利,驳回亮某公司全部诉求,明确非正常专利申请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强化司法与行政衔接,形成规制合力的治理思路。法院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构建“司法+行政”协同规制保护格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可采取不予减缴费用、纳入信用平台、行政处罚等措施。本案裁判为行政查处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震慑虚构专利申请行为。同时,该案裁判进一步明确司法导向,助力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专利申请理念,针对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为获取资助、提升资质而虚构专利、批量“造专利”,浪费审查资源、扰乱管理秩序等问题,清晰传递出虚构专利申请不受保护、相关协议无效、责任主体需依法担责的信号,警示市场主体摒弃“重数量、轻质量”误区,回归专利制度本质,通过真实研发获取专利,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