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爱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公司)诉称:雅某公司系第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第318****号“暴龙”、第319****号“Bolon”、第1570****号“陌森”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爱某公司经雅某公司许可授权依法享有使用前述商标的权利,并有权就他人侵害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2019年至2023年期间,明某公司持续多次为案外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前述案涉权利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提供代理服务,主要做法包括:在案涉中文权利商标中添加文字、在案涉英文权利商标中添加字母、将案涉中文权利商标中的文字替换为近似外形生僻文字等,所涉商标超过60个。爱某公司认为,明某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明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石狮法院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满足以下要件:一是法律对该被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该被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三是该被诉行为损害了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首先,商标法虽然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应行为规范,但并未进一步规定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其次,明某公司明知委托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注册与案涉权利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用以不当获取其他经营主体商誉、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意图,仍持续、多次为申请人提供商标设计及商标代理服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爱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后,明某公司案涉被诉侵权行为时间跨度较大、所涉不当注册的商标数量较多,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亦有碍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良性构建。综上,明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某公司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石狮法院判决明某公司赔偿爱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商标代理机构在企业布局商标战略、维护商标权益等活动中往往发挥重要的作用;而只有诚信规范的服务,才能护航市场良性发展。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仅是对商标申请注册主体的要求,也是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晓并严格遵守的准则。本案判决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大量注册与他人权利商标高度近似商标提供代理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本案判决同时指出,作为具备较强专业知识、专门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市场主体,商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应当更加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申请人恶意、大量注册与他人权利商标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告知并加以制止;反之,如放任甚至为申请人持续、多次恶意注册禁止注册的商标提供帮助的,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亦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