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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美科技有限公司诉晋江某耀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翁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至2020年陆续研发并推出《原神》《崩坏学园2》《崩坏3》《崩坏:星穹铁道》等游戏,并经核准注册取得“原神”“崩坏”等商标专用权。米哈游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上海某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公司)使用,许可某美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晋江某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耀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平台网店所售商品的链接标题名称或商品展示图上使用“原神”“崩坏”“崩坏星穹铁道”“胡桃”“爱莉希雅”“阿蕾奇诺”“胡桃”“刻晴”“八重神子”“枫原万叶”“申鹤”“流萤”等标识。某美公司认为,某耀公司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原神”“崩坏”等标识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在商品链接标题、展示图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原神》《崩坏3》《崩坏星穹铁道》游戏人物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及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耀公司未经许可,在同种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某美公司案涉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侵犯某美公司案涉商标权。此外,某耀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的“阿蕾奇诺”“胡桃”“爱莉希雅”“纳西妲”“刻晴”“神里绫华”“流萤”“飞宵”“丹恒”“遐蝶”来源于《原神》《崩坏星穹铁道》《崩坏3》游戏中的角色名称。上述游戏以及游戏中的角色经某美公司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一定的影响力,他人可以通过该些名称与游戏中的特定角色相关联,上述角色对于某美公司而言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能够显著与某美公司建立固定的特定联系,并能够为某美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某耀公司在销售商品中,未经许可,利用前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角色名称作为商品标题内容的一部分及在展示图中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某美公司商品或与某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判令某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美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角色名称能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作品角色名称虽因篇幅简短、独创性表达有限,通常无法构成独立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直接保护,但其并非当然处于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当角色名称依托影视作品、文学作品、动漫游戏等载体经过广泛传播与市场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与公众辨识度,与权利主体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时,便具备了商业标识属性与来源识别功能,凝结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与商业商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保护的对象,非限定于传统商业标识,具有识别来源功能的角色名称,可被纳入该条款的保护范围。未经许可,将具有影响力的角色名称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本质是攀附他人商誉、无偿攫取权利人积累的市场价值,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此类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以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关键判断标准。此处的混淆不仅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来源混淆,也包括相关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合作代言、关联关系等间接混淆,只要达到混淆可能性的程度,即符合混淆型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综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角色名称,具备商业价值与识别功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行为人擅自将其用于商业经营并导致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角色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既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局限性,也遏制了市场中的攀附蹭流行为,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相关衍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与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