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奥某公司对知名动画片《超级飞侠》中“乐迪”、“贝警员”等核心动漫角色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奥某公司发现被上诉人金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金牌理想家”婴儿纸尿裤包装上,使用了名为“理想守护者·小迪”和“理想守护者·小安”的卡通形象。奥某公司认为,上述形象与其享有的“乐迪”和“贝警员”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两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认定奥某公司构成“民事权利滥用”,判决驳回其诉请。
奥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泉州中院二审改判,认定金某公司使用的“理想守护者·小迪”和“理想守护者·小安”形象侵害了奥某公司“乐迪”动漫形象的著作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二审判决详细阐述视听作品中动漫角色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则,特别是在权利行使的独立性和保护范围的认定方法上作出准确认定。一是明确视听作品中动漫角色形象可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动漫视听作品的创作过程一般包含对动漫角色的形象、性格、人物关系等多元设定,其中对于动漫角色而言最重要的是构筑形象的原画设定。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以下两点:1.法律地位独立性:动漫角色虽然诞生并应用于视听作品之中,但其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艺术造型,符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可以脱离视听作品这一“母体”而独立存在,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2.权利行使独立性:著作权人有权针对该角色形象本身被侵权的情形,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而无须必须主张整个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这为权利人针对角色形象在不同商品类别上被恶意摹仿、使用的行为进行维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确立动漫角色著作权保护应遵循“动态化、整体化”的比对原则。本案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机械、静态的比对方法,确立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动态化、整体化”原则。动漫角色的生命力和独创性远不止于此,其著作权保护范围不应仅停留于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所体现的静态形象。界定独创性程度较高的动漫角色形象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动漫角色在整部动漫视听作品中所呈现的完整平面或者立体形象,即应当考虑角色形象在不同的场景中所呈现出多元化表情、姿势及形态的具体表达。本案二审判决呼应行业需求,准确厘清权利边界,进一步激发作者原创动力,为动漫游戏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