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泉州某商务有限公司诉晋江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某周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某汀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泉州某商务公司创作两幅美术作品,分别于2022年2月、2024年2月进行著作权登记,于2023年开始在其淘宝店铺销售载有案涉美术作品的排球。2024年9月,泉州某商务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淘宝平台上发现,各有一家店铺售卖的排球涉嫌侵害其著作权,店铺分别为甲、乙公司开设,并经晋江某体育用品公司授权销售该公司品牌的排球。泉州某商务公司遂进行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立即下架、销毁和召回所有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甲、乙公司生产销售的4款被控侵权产品排球,系通过18块球皮固定图案及顺序拼凑而成,具备可复制性,与泉州某商务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相比对存在显著区别,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原告泉州某商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泉州某商务公司提起上诉,泉州中院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判断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在同一题材的作品创作时,不同作者在素材的选用上难免存在重叠的情况,不同作者在利用相同的素材主题进行创作时,会具有不同的发挥及差异性的表达。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他人合理适度地借鉴或模仿前人作品的元素再进行新的创作,禁止的是剽窃他人享有版权作品的行为。如果过大扩张作品的保护范围,将妨碍他人的创作自由。因此,在判断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过程中,不应当仅仅考虑其选用的素材主题是否相同,还应当考虑相同的主题在作品中的具体表达内容。行业通用的构图元素、创作手法、创作方式并不能为单一作者所垄断,在最终作品呈现出不同表达并且符合独创性要求时,应当认定不同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权。本案准确界定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比对方法等核心争议焦点,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厘清美术作品创作与侵权的边界,以司法之力护航文创产业健康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