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文化公司主张其创作了“小某君”系列盲盒形象作品,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双12”赠品活动宣传中,使用了某文化公司企业名称、“小某君”盲盒产品名称及盲盒形象图片,并使用“加入会员让‘小某君’陪你一起度过”“【1元秒杀】泡某盲盒1个款式随机”等宣传话术,该行为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盲盒产品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用于赠送消费者,已在赠品展示信息中明确标注了某文化公司的作者身份、产品商标及权利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小某君”系列商品名称具备较强的辨识度及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力。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双12”宣传活动中,所使用的宣传用语及宣传形式已远超赠送、抽奖范畴,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某文化公司与其存在品牌联名的特定商业合作,具有明显的“混淆”“贴傍”主观恶意,其使用结果足以引人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某文化公司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万物皆可联名”已成为当下品牌营销的鲜明特征,跨品类、跨场景、跨行业的IP联名合作日趋普遍,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催生了“伪联名”“傍品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乱象。部分经营者未经授权,借助宣传话术、视觉呈现刻意制造合作假象,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引发商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纠纷。本案清晰区分合法搭赠营销与虚构联名关系的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即使商品来源合法,若超出合理使用范畴、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存在品牌联名或特定商业联系,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规范品牌联名合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重要指引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