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网络公司等系国民级手游《某师》的开发和运营者。因“某魂”为战斗核心要素,众多游戏玩家将《某师》俗称为“某魂”。某网络公司等主张,某娱乐公司等在其拍摄并上映电影的片头突出“某魂”字样,字体排版与《某师》手游相似,且电影中多个主要角色名称、外形、人物经历、法术招式等方面能与《某师》中相应角色一一对应,使观众误认为该电影与《某师》手游存在特定联系。此外,某娱乐公司等在相关宣传中还存在大量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使用游戏中主要角色及特有的物品名称、宣称电影改编自火爆手游、使用有关“某师”的文案内容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某网络公司等请求判令某娱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师》游戏多次斩获国内外大奖,下载量高达上亿,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名称可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依法予以保护。在案证据显示,“某魂”作为玩家约定俗成的非正式称谓,已与《某师》手游建立稳定对应关系。案涉电影片名中“某魂”字样与《某师》手游字体排版相近,“某魂”字体亦远大于其他字,某娱乐公司等突出使用“某魂”的行为会具有让人误认电影与游戏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同时,被告擅自使用游戏知名角色形象及名称的行为,进一步加剧了混淆可能性,通过观众和影评人对涉案电影的评论可以看出观众已经误认电影与游戏之间存在授权许可的混淆关系。因此,某娱乐公司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判决某娱乐公司等消除影响及赔偿某网络公司等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名游戏IP跨界保护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游戏非正式名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院认定,经玩家长期使用、与知名游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非正式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与正式名称同等保护。裁判确立整体混淆可能性判断规则,综合考量名称使用、角色形象、情节设定、宣传话术等因素,认定被诉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有效遏制“傍名牌”“蹭IP”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为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