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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经营者“挂剧引流”构成虚假宣传——某传媒公司诉某信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享有案涉微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涉微短剧在多平台投放,总播放量近3000万。某信息公司在某平台推广其旗下APP,擅自截取案涉微短剧部分内容作为宣传推广素材,并在推广视频页面标注“从第一集到最后一集全部免费看”,但用户下载该APP后,并未找到案涉微短剧。某传媒公司认为,某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息公司擅自将案涉作品部分内容的广告素材上传至网络上,用于推广其短剧APP,侵害了某传媒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信息公司明知其未取得案涉微短剧相关授权、APP内亦未上线案涉微短剧,仍以热门微短剧为噱头进行引流推广,主观上具有通过虚假宣传吸引用户下载、获取竞争优势的故意。其在推广页面明确标注“从第一集到最后一集全部免费看”,该宣传内容指向具体、明确,足以使普通用户基于对涉案微短剧播放量、知名度的认知,产生下载该APP即可免费完整观看案涉微短剧的错误认识。但经查实,用户下载案涉APP后,并未找到案涉微短剧,宣传内容与APP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严重不符,属于对服务内容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该行为一方面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另一方面不正当地攫取了原告的流量与商业机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微短剧行业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判决某信息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宣判后,某信息公司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微短剧行业快速发展,流量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经营者背离诚信经营底线,通过“挂剧引流”、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攫取用户流量,不仅损害原创内容创作者的合法商业利益,也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破坏行业良性竞争生态。本案明确,经营者不得以他人热门作品为宣传噱头,作出与实际服务不符的虚假承诺,否则构成虚假宣传类不正当竞争。裁判充分平衡内容创新、流量竞争与市场秩序,鼓励合法合规营销,遏制流量至上、虚假引流等行为,对推动数字内容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