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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商平台上以恶意投诉方式进行维权构成商业诋毁——朱某诉杨某、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是案涉护肤品的商标权利人,某生物科技公司从杨某处获得授权,在某甲网经营案涉产品。朱某在某乙网亦销售包含案涉产品在内的美容院院线护肤品。杨某、某生物科技公司以朱某销售的案涉护肤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以虚假的比对、鉴定材料多次向某乙网提出投诉。某乙网因此对朱某作出屏蔽店铺、冻结账号、删除全部商品、没收保证金等处置措施,导致朱某经营中断,损失较大。朱某认为,杨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对其网店实施恶意投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杨某、某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销售案涉护肤品时存在伪造杨某身份签章编造虚假授权合同、不能说明案涉护肤品的合法来源等过错。杨某作为商标权利人,中某作为商标授权许可人,在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有权通知某乙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但是通知应当准确并不能具有恶意。而杨某三次提交了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某生物科技公司九次提交了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属于编造虚假信息的恶意行为。杨某和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投诉行为致使朱某经营的店铺被某乙网三次处罚并被封店,损害了朱某的商业信誉和经营利益。综上,杨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供虚假鉴定报告投诉朱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杨某、某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朱某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杨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依法规制电商领域恶意投诉、虚假维权行为,明确知识产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商标权人及被许可使用人虽享有合法维权权利,但不得虚构鉴定意见、捏造侵权事实、借助平台治理规则打击竞争对手,否则即违背公平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本案厘清了电商场景下知识产权维权的正当边界: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应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不得以“以错治错”的方式滥用投诉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与经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