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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非法提供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某计算机公司诉某技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计算机公司系案涉游戏的运营商,某技术公司依托其运营的线上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游戏账号、道具、游戏币等交易服务。某计算机公司主张,某技术公司的运营行为严重扰乱案涉游戏的正常秩序、损害游戏用户合法权益,还为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业谋利提供便利,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某技术公司认为,游戏账号和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游戏用户对这些虚拟财产拥有自主处分权,其所开展的交易服务属于合法经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账号及游戏币分属两类不同的网络虚拟财产,根据其特征不同,交易规则也不相同。

  对于游戏账号,其价值主要取决于该账号所拥有的游戏等级和游戏虚拟物品的价值,但是将游戏账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交易时,交易的则不仅是与游戏相关的内容,也包括一系列游戏用户的个人信息、行为数据以及与该用户相关的其他人的个人信息等,而个人信息不得进行交易,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对于记录在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游戏用户享有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对于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实施交易的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第三方交易平台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戏币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某技术公司为游戏用户提供案涉游戏账号和游戏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某技术公司停止为游戏账号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赔偿某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某计算机公司、某技术公司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玩家间游戏交易需求日益增多,专门撮合玩家间游戏账号和游戏虚拟物品交易的专业第三方交易平台越来越多,但当前尚无监管机构出台明确政策。对于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的行为,无论是全部禁止还是完全放开,应该都不可取。全部禁止,与游戏用户不断增长的交易需求不相适应;完全放开,则可能使游戏黑灰产的问题更加突出。本案既认可了游戏内虚拟物品的虚拟财产属性,又强调游戏用户只对合法取得的虚拟物品享有交易的权利,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厘清了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提供游戏交易服务的行为边界,有助于规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流通秩序,促进数字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