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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用户合法授权收集游戏原始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某计算机系统公司诉某网络技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享有案涉游戏的著作权和运营权。某网络技术公司在其5G云游戏平台上预装案涉游戏,游戏用户无须下载案涉游戏APP,即可在该平台上直接登录并运行案涉游戏。用户在使用云游戏平台时,同意并授权某网络技术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收集用户注册信息、游戏数据等数据。同时,用户通过该平台运行游戏期间,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亦可同步获取相应的用户数据。某计算机系统公司认为,某网络技术公司向公众提供案涉游戏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收集案涉游戏的用户注册信息及游戏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网络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技术公司未经某计算机系统公司许可,在网络上下载案涉五款网络游戏软件上传到5G云游戏平台,使游戏在云端服务器上运行,侵害了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权益进行保护时,既要肯定数据收集者的利益,又要考虑新技术运用中对数据开放、共享、流通和运用的需求,充分权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保障社会利益最大化。一般而言,数据可以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衍生数据系数据收集方在原始数据基础上开发处理的经营性成果,经营者应当享受相关权益。但是对于用户因注册、浏览、交互式参与等行为而在平台上留下的原始数据,如果平台在收集数据后,没有投入更多的成本对其予以运营和保护,未形成独立竞争利益,则不宜仅因平台主张权利即给予排他性保护,否则易造成数据封闭和数据垄断,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案中,某网络技术公司收集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某网络技术公司收集这些原始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主要理由为:第一,在这些数据的形成过程中,用户起着主导作用,是用户使用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对于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须得基于用户的授权;第二,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未举证证明只有其才享有对游戏用户数据收集的专有权利。某网络技术公司运营的5G云游戏平台在收集游戏用户的账号及游戏相关数据时,亦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且没有破坏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并非违法取得;第三,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未举证证明某网络技术公司收集游戏用户相关数据的行为,妨碍了其对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或者影响案涉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相反,某网络技术公司提供的云游戏服务未切断用户与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之间的关系,游戏用户通过5G云游戏平台对游戏的实时操作,仍然是登录游戏客户端而与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发生直接的关系,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未损失游戏用户的任何数据。综上,驳回了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仅判决某网络技术公司就著作权侵权赔偿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坚持权利保护与利益平衡原则,在数据竞争纠纷中统筹考量权利人、平台、用户与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明确衍生数据因经营者投入应受保护,而原始数据不宜当然赋予排他性权益,防止数据封闭与垄断。本案认定合法取得用户授权、未破坏技术措施、未损害他人正常经营的数据使用具有正当性,实现激励创新、保障用户权利与促进数据流通的多重价值统一,对规范数据市场秩序、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