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保健品公司与张某均为某电商平台花胶类商品经营者。某保健品公司发现,张某在其店铺销售的花胶商品链接中,使用了与其基本一致的商品详情页面,且商品详情页中的部分用户评价与某保健品公司的商品用户评价完全一致。某保健品公司认为,张某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并侵犯其对用户评价数据享有的使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张某抗辩商品详情页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用户评价系基于真实订单,由实际交易客户所作出的反馈。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详情页面属于汇编作品,张某未经授权使用与某保健品公司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详情页面,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网店经营者通过其长期、诚信经营,积累起一定数量的用户评价信息。这些评价信息属于网络数据,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用户对其网店产品质量、服务等与网店商誉有关方面的认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存在应予保护的合法利益。其他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该评价数据的,构成对其权益的侵害。本案中,张某店铺内存在少量比例的用户评价数据与某保健品公司店铺内的数据一致,但某保健品公司无证据证实这些用户评价系张某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且张某提供了真实的交易订单佐证,故法院认定这些数据系真实用户的评价,对于用户跨店发布的相同评价,网店经营者无权禁止,故不予认定张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判决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网店用户评价数据已成为重要经营资源。本案厘清了网店用户评价数据的法律属性与权益边界,一方面,肯定了网店经营者对其长期经营积累的、承载商誉的评价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仅对自身经营形成的数据集合整体享有权益,不享有对单一评价内容的独占控制权,不得限制其他商家获得用户相同评价内容的行为。本案裁判规则有效平衡了数据权益保护、消费者表达自由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