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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数据搬家”软件搬运电商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络公司、某公司诉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网络公司、某公司系电商平台某甲网、某乙网经营者。锐某公司开发、运营并销售案涉软件“铺货易”和“代销易”。某丙网的经营者使用“铺货易”软件,可以不经某甲网、某乙网及被搬运商家授权,将其单个或整店商品数据一键“搬运”至某丙网经营。某丙网用户下单后,某丙网的经营者再继续使用锐某公司的“代销易”软件,在某甲网、某乙网下单,并将订单及物流数据同步至某丙网,形成由某甲网、某乙网商家向某丙网用户发货的“无货源店铺”模式。某网络公司、某公司认为,案涉软件非法获取、使用其平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锐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数据是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要素。某网络公司、某公司对其平台内商品数据的运营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进行衍生利用和开发,并有权对其平台内商品数据主张权利。

  锐某公司无视某甲网、某乙网有关限制第三方获取、使用平台数据的措施,不顾某丙网服务市场禁止未经允许复制他人商品的要求,通过开发、运营并销售“铺货易”和“代销易”软件,为“无货源店铺”经营者不正当增加访问量、商品交易额等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切断某甲网、某乙网及被搬运商家与实际消费者的联系,使该两平台及平台内商家无法获知消费者的真实评价,导致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功能落空,减损某甲网、某乙网的竞争优势,增加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扰乱网络零售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判决锐某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某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锐某公司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对“一键搬运”数据软件与“无货源店铺”模式的规制,为企业数据合规提供清晰操作指引:一是确认平台商品数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经授权不得抓取、搬运;二是明确避开技术措施、为竞争对手提供支持工具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回应数字经济新业态法律需求,强化数据权益保护,助力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为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数字生态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