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诺某公司系从事移动通信网络、数据通信网络等产品研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其发现何某、刘某、张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先后创立并实际控制、经营与诺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南京典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典某公司)与南京亚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亚某公司),并利用在诺某公司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组织诺某公司多位在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典某公司、亚某公司工作,且大量使用诺某公司的办公设施、实验室、部件设备等物资资源以及产品优化方案等研发经验从事涉案通信产品系统的研发,之后将与诺某公司类似的产品投入市场销售,严重损害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诺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典某公司、亚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何某等人在诺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诺某公司在职员工、物质资源等长期为其设立的典某公司、亚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并基于诺某公司的研发经验,不断优化己方产品,系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诺某公司竞争优势,抢夺诺某公司潜在交易机会,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何某等人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诉侵权人主观恶意程度、被诉侵权人销售涉案通信产品系统模块情况以及诺某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判决何某、典某公司、亚某公司等共同赔偿诺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私设竞争企业并利用原公司在职员工、物质资源、研发经验“干私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根据本案诉争情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被诉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综合考虑本案情形适用法定赔偿上限,判决行为人高额赔偿,充分体现了从严惩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本案聚焦“内卷式”竞争治理,严厉打击通过利用他人资源优势完善自身产品,从事与他人相竞争业务,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积极规制市场竞争秩序,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的鲜明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