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8月9日,李某与某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某事务所)签订《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李某委托某事务所代为办理发明专利1件,总费用15450元。该合同明确约定,如李某不提供技术交底书,技术申请材料将由某事务所工程师编写完成后直接申请直至完成;李某完全认同并默许该事务所代为编写的知识产权材料,不做修改并不提建议。该合同未载明拟申请的专利。当日,李某支付首期款10000元。后李某没有提供技术交底书,仅就发明主题提出“医疗器械方向、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要求,并向某事务所发送前述主题相关微信链接。8月12日,双方确认拟提交发明专利名称为“某智能医疗疗养床”。8月20日,某事务所向李某提交发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李某认为该专利文件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10000元及利息等。某事务所则辩称李某未提交技术交底书,其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实际上系专利代理合同。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当事人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以实际研发的发明创造为依据。本案中,李某在没有进行实际技术研发的情况下,委托某事务所编写专利申请文件,且该事务所对此亦明知,仅根据“发明主题”即虚构编造发明创造内容,由此进行商业化运作,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李某基于该合同主张的债权不应当获得法律保护,其主张返还已支付法律服务费等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对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存在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异化现象,低质量非正常申请专利扰乱专利审查秩序,严重破坏创新生态。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涉虚构、编造专利的代理合同无效,及时制止了此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并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违法线索。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引导市场主体“真研发”“真创新”,促进创新主体从追求数量转向提升质量,从而真正发挥专利制度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