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研发了制备碳纳米管A、B催化剂的配方和工艺技术,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导电浆料。后北京某公司将该技术知识产权转让给关联公司江苏某公司,两公司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被告人王某云、王某锐原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分别负责导电浆料生产和A、B催化剂的生产等,被告人王某民原系北京某公司员工,负责A催化剂的实验操作等。三被告人先后离职,王某锐擅自将A、B催化剂配方文件从公司内网电脑传输至其私人电脑保存。2021年9月,三被告人入职内蒙古某公司,王某云组织生产江苏某公司A、B催化剂的竞品,并提议撰写A、B催化剂技术配方的专利、联系专利代理公司,王某民具体撰写,王某锐负责审核、对接专利代理公司等。后王某云等人以内蒙古某公司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两项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审后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10月25日将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经鉴定,前述申请的两项发明专利与A、B催化剂技术秘密相同。因专利申请被公开,导致A、B两项技术秘密被公众所知悉,经评估,两技术秘密价值共计370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江苏某公司享有的涉案A、B碳纳米管催化剂生产工艺、配方等技术在内蒙古某公司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均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故涉案两项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三被告人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不仅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而且将商业秘密申请为发明专利,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给江苏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遂对被告人王某云、王某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新能源电池产业是国家能源结构转型的战略支点和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制备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和工艺技术关涉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性能、成本与安全性。本案在准确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利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生产侵权产品及申请专利导致技术秘密被公开,严重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判决充分体现法院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成果保护力度,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态度,也有利于推动行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公平竞争、积极开拓创新的良好生态,对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