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化工药业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公司)与案外人优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嘉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系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国内仅有的实际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三家企业,其中黄某公司、优某公司生产合成樟脑,嘉某公司生产天然樟脑。2018年3月,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优某公司委托黄某公司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协助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加工费金额与黄某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挂钩等内容。此外,上述三家公司还就维持原料药樟脑价格水平达成意向,对实际交易中共同客户(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的询价进行沟通、协商报价。2019年7月,江苏省市监局接到涉嫌垄断的举报线索,随即对三家公司及相关企业展开调查,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责令三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情节对嘉某公司、优某公司、黄某公司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3%、5%的罚款。黄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国家市监总局维持该处罚决定。黄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嘉某公司系国内原料药樟脑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优某公司委托黄某公司为其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并协助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双方还将工业级合成樟脑的委托加工条件与原料药樟脑市场价格挂钩,可以认定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此外,涉案三家公司将彼此协商的价格作为向成品药生产企业的报价基础,使下游企业接受经过协商干预的价格,可以认定涉案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受益明显,且在调查过程中多次出现拖延调查程序和不真实陈述的情形,江苏省市监局的行政处罚依据充分且在合理幅度范围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故驳回黄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原料药生产是医药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原料药行业的规范发展关乎药品供应稳定性,与人民群众的用药成本息息相关。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维护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对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依法认定三家公司所谓“合作”实为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处罚措施合法、罚款比例适当,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有力规制上游垄断,维护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本案判决从源头维护药品产业链竞争活力,对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守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