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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某艺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爱某艺公司系电视剧《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等多项权利。爱某艺公司在该剧上映热播期间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内设置“狂飙”话题,专门提供该剧相关视频,范围涵盖第一至第三十九集全部内容;同时将标注“狂飙”字样的剧照放置于平台直播网首页“热门”和“分类”项下的专区内显著位置,并提供该剧的直播及回放服务。截至2023年3月5日,该平台内共发布“狂飙”话题作品45.3万个,播放量达116亿次。2023年1月至5月,爱某艺公司多次向该平台公示的举报邮箱发送预警函、侵权作品下线告知函及相应侵权链接。但截至诉讼时,该平台仍有大量与《狂飙》相关的短视频。爱某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删除平台内关于电视剧《狂飙》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通过设置话题、合集等方式对侵权视频进行编辑、整理,提供涉及《狂飙》视频的榜单、目录、简介等吸引网络用户关注浏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电视剧《狂飙》正处于热播期,涉案侵权视频数量及播放量极为巨大。爱某艺公司曾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提供侵权内容,故某科技公司理应知晓被诉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却未能积极作为,应当认定构成对《狂飙》著作权的侵害。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虽然爱某艺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某科技公司违法所得难以精准计算,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爱某艺公司的实际损失远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额500万元的上限,综合该剧市场价值、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具体情节和主观过错、许可使用情况等因素,判令某科技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爱某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技术与文化创意深度融合的新兴业态。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方式不断革新,短视频平台迅速崛起,为社会公众带来诸多优质原创视频。但也有部分平台未经许可,擅自对热播影视内容“切条”搬运,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影视行业的创作生态。本案通过分析短视频平台设置专题、提供侵权视频榜单、目录等行为性质,认定其超出“技术中立”范畴,构成帮助侵权,并充分考虑作品市场价值、百亿级播放侵权规模、平台分成收益等因素全额支持权利人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本案判决厘清了长短视频竞争边界,促推相关平台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对于促进“内容+技术”协同创新、助推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