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系某商业网络内容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在登记版本软件基础上开发了多个后续版本,包括其主张权利的涉案某V5.7版本软件。上海某公司对外发布该版本软件时明确商业使用需获得授权。该公司发现江阴某医院名下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软件源代码,侵害其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阴某医院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江阴某医院抗辩认为涉案软件长期对外宣称“开源免费”,要求用户支付费用有违诚信;涉案软件因包含适用GPL协议的S代码文件,故应受GPL协议约束,上海某公司无权收取授权费用。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将适用GPL协议的S文件集成于涉案软件中,并整体对外发布。涉案软件属于包含S文件的派生作品,应当受GPL协议约束,但该公司并未以 GPL 协议而是以商业许可方式对外发布涉案软件。其应当遵循GPL协议而未遵循,并不意味着涉案软件自动适用GPL协议进行了许可。故上海某公司虽因违反GPL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不影响其在本案中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鉴于涉案软件并未自动适用GPL协议向江阴某医院进行许可,而是适用上海某公司自拟的商业许可协议,江阴某医院使用涉案软件搭建用于商业用途的被诉侵权网站,未按照上海某公司商业许可协议取得授权并支付版权费用,侵害了上海某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上海某公司发布涉案软件以来对外宣传“开源免费”,却未遵循GPL协议,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破坏了开源领域的基本秩序,不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开源生态。同时,涉案软件是上海某公司在他人开源代码的基础上完成的作品,确定赔偿额时应当考虑上海某公司自身对该软件所做贡献。结合考量被诉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维权成本较低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额为800元。
【典型意义】
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开源模式,加速软件迭代升级,促进产用协同创新,已成为全球软件技术和产业创新的主导模式。本案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实践中对于权利软件受GPL协议传染,而权利人未遵循GPL协议的,能否向他人收取授权费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审理中积极探索裁判规则,首次明确受GPL协议传染的权利软件并不意味着自动当然地适用GPL协议进行了许可。权利人即使未遵循规则以GPL协议对外许可,而是以商业许可协议对外许可的,仍有权主张第三方使用权利软件的侵权责任。但针对其未遵循GPL协议的不诚信行为,判决应确定较低的赔偿额。本案对涉开源软件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利于保障软件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构建健康有序的开源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