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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公司等与珠海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公司等系电商平台经营者,经用户授权采集、加工用户数据后形成经营数据,再对经营数据脱敏后研发“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用户喜好分析等数据服务。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数据采集、加工及产品研发投入巨额成本。珠海某科技公司等开发同质化的“小某神”数据产品,其“指数一键还原”功能通过逆向破解技术获取“生意参谋”核心数据并免费提供给平台商家引流,其“竞品监控”“素材下载”及相关API收费功能则突破平台反爬技术措施,极速抓取海量平台数据,从功能上替代“生意参谋”,获取超1100余万元的巨额利益。本案中,被诉方存在资金混同、业务交叉、人员关联等情况。浙江某公司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诉方停止侵权,并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生意参谋”大数据产品展示的指数化数据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珠海某科技公司等开发“小某神”数据产品,通过“指数一键还原”功能非法获取、使用非公开经营数据,并免费提供给平台商家引流,突破了“生意参谋”的商业模式及其数据安全底线,损害平台利益及用户权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平台其他公开数据集合系浙江某公司等享有的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小某神”数据产品的“竞品监控”“素材下载”等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突破平台设置的数据反爬技术措施,实现对平台商品、店铺海量信息的极速获取、一键下载,明显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边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珠海某科技公司等停止侵权,同时考虑到各被诉方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侵权收入1100余万元为基数,按2倍计算,全额支持浙江某公司等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数据作为电商平台的核心资产,关乎平台、商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案判决首次对平台数据实行分层分类保护,根据数据生成过程、公开程度等区分商业秘密和公开数据权益的保护路径,厘清了数据采集、加工、使用的合法边界,确保数据要素的合理利用与有序流通。本案为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裁判思路,对规范平台竞争秩序、激励数据要素创新利用、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