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某某系涉案发明专利“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装置及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溶金属浸出槽及浸出工艺”“氨法生产金属化合物的分解沉淀槽”的专利权人,三专利系电子级氧化铜核心生产工艺。杜某某长期许可陆某化工(昆山)公司(以下简称陆某公司)使用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双方许可合同于2019年解除后,陆某公司仅对原有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进行局部改造,仍继续使用包含浸出槽、分解沉淀槽等在内的氨法生产装置及工艺生产电子级氧化铜产品。杜某某认为陆某公司的局部改造未实质性改变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专用设备、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万元。陆某公司则主张改造后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提出先用权抗辩。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陆某公司在许可合同解除前实际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其后续进行的隔离套管顶部开设圆孔、增设混气搅拌管等局部改造,从技术手段、功能、效果综合判断,与专利对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陆某公司在先使用的技术来源于杜某某的附条件许可,杜某某从未放弃申请专利、行使专利权。陆某公司亦明知涉案技术需经许可方可实施,许可关系终止后继续实施专利技术缺乏善意基础,其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关于民事责任,陆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及工艺。鉴于侵权设备系大型生产装置,从兼顾保护权利与节约资源角度出发,在判令陆某公司停止侵权的同时允许其在法院监督下以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标准限期改造,而非直接销毁,并综合专利贡献率、营业利润、历史许可费标准等因素,判决陆某公司赔偿杜某某经济损失1.2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目前国内自然人发明专利被侵权获赔额最高案。电子级氧化铜是集成电路、半导体封装等高端产业的关键基础原材料,涉案专利技术直接关系产供链自主可控。本案明确“局部改造”构成等同侵权的判断标准,以及源于专利权人附条件许可的技术在合同解除后不得主张先用权等裁判规则。本案通过严格保护创新成果、依法规制违约侵权行为、创新采用“停止使用+有条件改造”的责任方式,有效激励关键技术研发,维护高端新材料产业创新生态,为服务保障信息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