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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桥香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涉云南知名米线品牌“桥香园”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后,被特许人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特许经营期间的经营资源如品牌、包装装潢等,应认定为明知的故意侵权。本案判决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的力度与决心。

  基本案情

  “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通过统一门店装饰、餐食用具等,形成了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云南某餐饮公司通过转让,获得昆明某公司“桥香园”品牌全案设计成果相应著作权,同时亦为“桥香园”系列餐饮店铺的管理主体。大理市某新园过桥米线店经营者黄某杭在2015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获得特许经营授权,开设了“桥香园”过桥米线加盟店。特许经营到期后,昆明某公司向黄某杭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要求其不得再继续使用“桥香园”商标,以及“桥香园”连锁店面特有的装修、装潢。黄某杭向昆明某公司出具承诺。但之后,黄某杭未遵守承诺,仍继续在其经营的米线店使用“桥香园”过桥米线加盟店特有的装饰、装潢、宣传物料、餐具,并在店内悬挂“桥香园”奖牌。云南某餐饮公司认为大理市某新园过桥米线店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云南某餐饮公司享有的“桥香园”品牌在云南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通过统一门店装饰、用具式样等,形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大理市某新园过桥米线店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其与原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间完全相同或近似的门头、宣传物料等,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原特许人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大理市某新园过桥米线店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参照特许经营许可费、品牌知名度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侵权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决大理市某新园过桥米线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关联索引

  一审: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云292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