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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普洱漫某咖啡博物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涉咖啡文化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人民法院通过准确认定构成独创性、实质性相似等著作权侵权要件,依法保护了企业在品牌建设与文化塑造中的智力成果。同时,本案为咖啡地域品牌的培育与产业链优化升级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彰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特色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基本案情

  普洱漫某咖啡公司(以下简称漫某公司)系普洱本地知名咖啡企业,其投资建设的“普洱漫某咖啡博物馆”内陈列的文字叙述与版面设计,由该公司员工李某通过搜集、筛选、编排咖啡相关知识并融入原创表达形成,漫某公司经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财产权利。2022年7月,普洱华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员工吴某昊在参观该博物馆时对展出内容进行拍照。此后,漫某公司发现华某公司在“普洱中心咖啡文化长廊”中展出的文字内容与版面设计,与其权利作品高度雷同。漫某公司认为华某公司、吴某昊及其关联公司某置业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诉请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文字叙述属于在相关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称的文字作品。华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漫某公司权利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令其赔偿漫某公司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驳回漫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漫某公司、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漫某公司博物馆的展出内容在内容选择、编排及部分表述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华某公司员工吴某昊曾接触该内容并拍照,其后华某公司展出的内容与之构成实质性相似,其关于内容来源于其他在先作品的抗辩不能成立,故华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吴某昊系履行职务,法律后果由华某公司承担;无证据证明某置业公司参与策划建设,不构成共同侵权。鉴于侵权展板已撤换,且无证据证明该公益性质展览对漫某公司商誉造成损害或用于直接牟利,故对漫某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案件情节,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索引

  一审: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82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

  二审: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8民终101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