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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云南茶叶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涉云南茶叶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聚焦茶叶产业领域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复合纠纷,精准区分两类侵权行为的法律边界及规制路径。针对商标侵权,综合考量真假掺卖的主观恶意,及侵权手段、次数、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进而认定构成情节严重,并以侵害案涉商标权所获得利益为基数,准确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从严惩治恶意侵权行为,强化司法威慑。本案为云南茶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基本案情

  勐腊易武某茶厂成立于2012年5月2日,经营范围主要涉及茶叶制品生产。经授权许可享有第21709113号“同兴庄园”、第36119317号“”注册商标使用权。近年来,勐腊易武某茶厂在当地荣获“十佳品牌茶企”称号,选送茶叶多次荣获当地斗茶大会奖项,其普洱茶制作技艺(易武同某号制作技艺)入选西双版纳州第七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昆明某茶叶店通过其在“拼多多”经营管理的“云南乐某茶叶”店对外销售茶叶,茶叶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同兴庄园”“”相同及近似的标识及文字“制造商:勐腊易武某茶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53282351157”。昆明某茶叶店曾与勐腊易武某茶厂之间存在合作,采购茶叶2000饼。经查,昆明某茶叶店自向勐腊易武某茶厂采购茶叶前,已经开始销售茶叶,且销售茶叶数量远超其向勐腊易武某茶厂采购茶叶2000饼,即昆明某茶叶店真假掺卖。另,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现场查获孙某杰、赵某等人正在进行直播销售茶叶,并现场查获大量茶叶及外包装。勐腊易武某茶厂认为昆明某茶叶店、孙某杰、赵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及冒用其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茶叶及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勐腊易武某茶厂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勐腊易武某茶厂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被诉侵权茶叶及外包装背面字样,引人误以为是勐腊易武某茶厂的茶叶或者与勐腊易武某茶厂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因孙某曾向勐腊易武某茶厂采购茶叶2000饼,但在此之前,昆明某茶叶店已在“拼多多”APP经营管理“云南乐某茶叶”店铺通过直播形式销售被诉侵权茶叶,且昆明某茶叶店销售茶叶数量远超孙某向勐腊易武某茶厂采购茶叶数量。即三被告与勐腊易武某茶厂之间有业务往来,且接触过案涉注册商标,具有侵权的故意,属于恶意侵权;再结合三被告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属情节严重,应判令其就侵害案涉商标权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昆明某茶叶店在“拼多多”经营管理“云南乐某茶叶”店铺销售被诉侵权茶叶数量及销售金额,扣除成本得出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再以侵害案涉商标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三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确定一倍惩罚性赔偿。遂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82884.82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关联索引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