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本案系涉互联网平台账号信息不当使用引发的仿冒纠纷案。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明确,当网络账号名称及头像在特定领域中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并在实质上具备商品或服务主体来源识别功能时,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互联网竞争无边界的特性,以相关公众认知一致性为基准,综合考量经营领域重合度、标识近似性及侵权主观恶意,否定“平台隔离性”抗辩,精准维护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呼应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标识多元化的保护需求。
基本案情
无棣某鲜花店自2023年3月起在小红书、企业微信、快团团、抖音等多个社交平台账号使用“万福鲜花”用户名及“万福W·F·FLOWER”绿底橙字图片作为头像,通过发送微信群二维码、快团团拼团链接等方式向消费者出售鲜花。至取证期间,该账号已有小红书粉丝3.5万,微信群人数29万,快团团跟团人次69万。自2023年11月起快团团平台月均销售额超过一百万元,获评云南地区和昆明地区销售额全省第二的优质商家,“云南省排名第2”“昆明市排名第2”标签,小红书平台“#万福鲜花”话题热度超400余万。2023年3月,西山某花卉工作室在抖音平台注册账号“某花卉工作室”销售鲜花,赵某涛系经营者。2024年9月,账号更名“万福鲜花”并使用与无棣某鲜花店账号高度雷同的头像,先后在抖音、微信快团团平台运营鲜花销售,呈贡某花卉店参与直播销售。多名消费者在平台针对“万福鲜花”质量发布负面言论及投诉。2024年9月,无棣某鲜花店曾与赵某涛交涉,就更换账号昵称和头像并在平台澄清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3日后赵某涛登记设立云南万福鲜花有限公司并变更抖音账号企业认证,且在其“万福鲜花快团团9群”等多个微信团购群内发布“以后我就是云南万福”等信息并持续经营。无棣某鲜花店认为西山某花卉工作室、云南万福鲜花有限公司、赵某涛、呈贡某花卉店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发表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
裁判结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包括名称、头像、认证等用于识别用户账号的信息在互联网商业经营环境下与企业名称类似,均具有识别商业主体、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本案中,无棣某鲜花店所使用的涉案用户名称、头像图标均属于该类标识,其在先使用于互联网礼品花卉等销售,且结合其团购平台的粉丝量、云南省及昆明市销售排行情况、销售区域、时长、规模等,足以认定该用户名称及头像图标,在相关领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及服务主体的显著特征。云南万福鲜花有限公司、赵某涛、呈贡某花卉店通过更换与相同社交平台头像、名称的方式进行同类经营,主观上有攀附企图,客观上已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相关提示后,仍选择将“万福鲜花”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且未对在先权利进行合理注意及避让,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该种使用方式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影响消费决策,进而抢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故判令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之民事侵权责任。就被诉侵权人提出案涉用户名及头像在先使用于不同的网络平台经营的观点而言。基于互联网经营的特殊模式,物理上、空间上的市场区域性竞争关系并无清晰的边界,相关经营者在使用用户名称及头像图标时应更加审慎。以相关公众认知一致性为基准,综合考量经营领域重合度、标识近似性及侵权主观恶意评判,案涉相关商业使用行为已构成跨平台“擅自使用”的混淆行为。故判决停止侵权、发表相关澄清声明及赔偿损失8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关联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