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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某省级平台项目建设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系涉国企委托民企开发软件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计算机软件开发以实际部署应用为目的,当软件开发合同因各种原因履行停滞导致开发软件未投入真实使用环境,则软件功能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将缺乏有效验证。在此情况下,不宜直接推定软件开发工作已完成,而应依据合同约定、开发方实际投入的工作量、并结合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对责任与款项进行综合判定。同时,本案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并自动履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5日,云南某投资公司(委托方、甲方)与云南某科技公司、武汉某科技公司签订《云南省某省级平台项目合同书》,委托云南某科技公司、武汉某科技公司进行云南省某省级平台项目建设。合同订立后,双方于2022年6月17日对项目第一阶段验收形成项目初验报告。后云南某科技公司、武汉某科技公司认为,其完成软件开发后函请云南某投资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但云南某投资公司未予回应亦未组织终验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云南某投资公司支付合同款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合理维权费用等。云南某投资公司认为案涉软件项目存在质量缺陷无法正常运行,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云南某科技公司和武汉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合理维权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为,在卷相关证据以及云南某投资公司自行进行了检测等,足以证实案涉合同所涉软硬件已经交付使用。案涉软件已开发完成,云南某投资公司未予组织终验及支付合同价款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云南某投资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宣判后,云南某投资公司、云南某科技公司不服,分别提出上诉。云南某投资公司认为案涉软件存在质量问题且不具备终验条件,其不应支付款项。云南某科技公司和武汉某科技公司对一审扣减的款项及违约金的调整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软件系统尚未投入真实使用环境,因此其功能模块是否能够完全满足实际业务需求尚无法得到有效验证。即便本案中委托开发方对未能完成终验及投入使用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亦不应直接推定该软件已全部开发完毕或完全符合合同约定,而应依据开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投入的工作量,结合合同条款约定,并综合考虑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合理判定应支付的开发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要求解除合同,下一步双方是协商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尚不明确,在此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支付给软件开发方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故法院根据案涉软件工程已完成初验,云南某科技公司已向云南某投资公司催款并提出终验申请、云南某投资公司未予理会等情况,支持武汉某科技公司、云南某科技公司要求云南某投资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但未支持其要求支付软件终验后的第三笔款项,并对违约金了进行调整。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并自动履行。

  关联索引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云民终639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