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某网络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公司经关联公司授权运营某平台数据,该平台数据系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并经海量用户的合法授权,通过收集、存储、加工、传输而形成了短视频内容及图文、热榜、评论、获赞数等内容的数据集合。被告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获取某平台数据,在其网站上大量实时更新该平台数据并提供给其用户。某科技公司发现该行为后,历经半年多的时间与某网络公司沟通数据合作事宜,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故某科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某网络公司停止获取、对外提供源自某平台的信息及数据,并对其所存储的数据予以删除,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法院经审查行为保全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均依托某平台数据开展经营并向客户提供相关数据服务,在业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此外,只要被申请行为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之行为,就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关于被申请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方面从某网络公司的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获取的数据全部且唯一来源于第三方公司,且根据某科技公司与该公司的约定,某网络公司对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方式及数据类型明显与该约定不符;另一方面,从被申请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来看,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获取、存储、对外提供某平台数据,足以对某科技公司的服务产生部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削弱了某科技公司通过正当经营建立起的竞争优势,很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亦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关于是否应当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考虑到被申请行为对相关市场经营者的利益影响较大,又鉴于某网络公司网站仍持续展示与某平台相关的数据,且某网络公司坚持认为其有权依据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获取、存储、对外提供某平台数据,故若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很可能使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裁定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获取、对外提供源自某平台的信息及数据,立即删除已存储的相关数据。
某网络公司在复议期内提出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行为禁令”后积极沟通合作事宜,于裁定作出后20日内达成和解并签订合作协议,某科技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行为保全禁令高效促推当事人就数据使用达成商业合作的典型案例。被申请行为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就某平台数据合作事宜在近一年时间内反复沟通无果,海淀法院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及双方根本需求,在审理中多次推动双方合作,后及时作出行为保全禁令,在划定出不正当竞争行为边界的基础上“以保促调”,及时促成双方和解并签订合作协议。本案充分运用了海淀法院“数智枫桥”特色经验,通过及时制止被告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有力维护原告公司数据权益、有效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同时在解决争议的基础上,促推双方达成数据使用合作,营造了良好的数据流通秩序,有利于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重要的价值,促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