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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芳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李某芳、刘某奇和李某凯共同预谋生产假冒结构胶获利,由刘某奇出资10万元、李某凯出资3万元,李某芳负责销售,利润分成方面,李某芳占40%、刘某奇和李某凯各占30%。三人购买加工设备并租赁场所生产假冒某品牌结构胶对外销售,共生产假冒结构胶2000余箱,销售金额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芳、刘某奇和李某凯未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某芳、刘某奇和李某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既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注册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标识,承载着企业品牌质量、信誉,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保护注册商标,既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更是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诚信经营的关键。唯有凝聚法律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才能使注册商标得到全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