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研究公司的举报称,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某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发现,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型号防护装备与研究公司曾研制生产的两款产品在外形、结构、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方面高度一致,其在网店标注的产品信息容易让人误解为研究公司生产,故认定某公司构成虚假宣传。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90万元,上缴财政。该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某区市场监管局有权对本行政辖区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其在法定幅度内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是高效、及时、覆盖面广的公权力保护手段,与民事赔偿、刑事制裁相互衔接,形成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人民法院对不服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法确认行政处罚合法。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裁判,依法支持对企业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